上海市焊接學會章程修改說明
上海市焊接學會章程修改說明
(上海市焊接學會第九屆全體會員代表大會審查通過)
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焊接學會章程》全文,已于2007年4月7日上屆(第八屆)理事會改選時,根據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引發的“滬社登【2006】2號文”《社會團體章程示范文本(2006修訂版)》修改,并獲得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和上級批準。
現在根據目前具體情況,將其中兩條條文進行局部修改,提請本屆(第九屆)會員代表大會審查。
一、第十條的部分條文:
1、未修改前的原文: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會;
(三)具有講師、工程師或技師及其以上職稱、或相當于這些資格的焊接及其相關學科的科技人員;
(四)焊接及其相關學科研究生已獲得碩士學位者;
(五)焊接及其相關學科在讀博士研究生及獲得博士學位者;
(六)在焊接及其相關學科的科學研究、科學試驗或生產實踐中作出重大貢獻的試驗技術骨干或生產技術骨干;
(七)基本熟悉焊接專業業務、有管理經驗、并熱心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領導干部。
2、修改后的條文: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會;
(三)具有大學本科學歷、并從事焊接及其相關工作二年以上者;
(四)具有大專學歷、并從事焊接及其相關工作四年以上者;
(五)從事焊接及其相關工作已具有講師、工程師或技師職稱者;
(六)焊接及其相關學科研究生已獲得碩士或以上學位者;
(七)焊接及其相關學科的再度博士研究生;
(八)在焊接及其相關學科的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生產實踐中,具有豐富經驗和重大成就的試驗技術骨干或生產技術骨干;
(九)基本熟悉焊接專業業務、有管理經驗、并熱心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領導干部。
二、第十一條的條文(二)
1、未修改前的原文: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并由理事長在申請書上簽名;
2、修改后的條文:
(二)經過本學會的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查通過,組織工作委員會主任在入會申請書上簽名,然后由理事長或授權秘書長簽名。